留置权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违反职务或者犯罪行为的被调查人员在一定时间内留在特定地点配合调查的强制性措施。
目前,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的调查措施主要有八项,即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转移、扣押、扣押、检查等,具有法律强制性的效力。此外,谈话、查询、冻结和评估也可以称为监督调查措施。
在上述调查措施中,留置权是监督程序中最严格的强制性调查措施。
留置具有法律强制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涉及重大复杂、可能串通或者伪造隐藏证据等妨碍调查的,经监察机关依法批准,可以留在特定地点。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意味着被调查人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三个条件:
(1)涉案条件
涉及留置权的条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适用于留置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和玩忽职守,而且是严重的。其他职务犯罪行为或者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一般不采取留置权措施。
“严重”程度可以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贪污贿赂案件为例,被调查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意味着监察机关已初步掌握可能构成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证据,相关犯罪金额超过20万元。
(2)证据要件
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3)有法律情形
一、涉及案件重大、复杂的;
2)逃跑自杀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