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对罪犯犯有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大罪的,除了对罪犯本人处以极刑——凌迟处死外,还株连到其家庭和家族,判处“满门抄斩”,甚至“诛灭九族”等酷刑。
所谓“满门抄斩”,实际上就是诛杀“三族”。“三族”范围是指自身(夫妻、兄弟、姐妹)、子女、岳父母一家。
而“九族”范围就广得多了。不同的朝代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
其一,是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
其二,是指父族三、母族三、妻族三。
父族四是指姑之子(姑姑的子女)、姐妹之子(外甥)、女儿之子(外孙)、己(罪犯本人)之同族(父母、兄弟、姐妹、儿女);
母族三是指母之父(外祖父)、母之母(外祖母)、从母子(娘舅);
妻族二是指岳父、岳母。
父族三比父族四少了姐妹之子。
妻族二比妻族三少了妻兄弟、姐妹。
还有一种算法是:
从己身往上数: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实际上曾祖和高祖一般早已亡故)。
从己身再往下数:子、孙、曾孙、玄孙(实际上曾孙、玄孙也可能还没出生)。共九族。如果再加上门生,就是“十族了。
各朝法律也有规定,一般只诛杀男人,不杀女子,将其充作宫廷或官府为奴。还有规定,不杀七岁以下男孩和九十岁以上的老年人。
不过统治者,往往视法律如废纸,随心所欲,为了斩草除根,很少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明成祖朱棣诛杀不愿为己所用的大儒方孝孺,以及明惠帝朱允炆的旧臣景清,就是使用株连“十族”的酷刑。方孝孺案被杀的有873人。景清的左邻右舍,亲朋好友,师生故旧,以及他出生地的家乡,所有人全部诛杀殆尽,共诛杀、流放的达一万多人,其手段残忍古今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