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常识

法制宣传材料范文(中学生法制宣传讲稿)

时间:2024-12-01 12:00:26人气:100

转法院刑庭法制教育讲稿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应咱们学校领导的邀请,来一中和大家就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关问题共同进行交流和学习,我感到非常荣幸。首先感谢学校领导能给我们一个这样和同学们共同学习和提高的机会,其次要感谢同学们让我切身感受到了你们的青春和热情。今天,我们旨在通过这样共同交流与学习的方式,进一步增强同学们的法律意识,提高同学们的法制观念,更加清醒地认识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增强对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以及针对违法犯罪行为应采取的措施。也便于能够使同学们对照一下自己在学习、生活中的行为,能够利用法律法规更好地保护自己。

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继毒品、艾滋病之后的又一大社会问题,倍受关注。同学们要远离犯罪,首先要了解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对此我国刑法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受刑罚惩罚性。刑法中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中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指已经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体力、智力已经相当发展,并具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今天在坐的高一同学应该是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高二的同学多数则是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也就是说,你们这个年龄段不论是谁触犯了刑法,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很多人的犯罪都是因为从小养成了不良习惯,因为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任其发展,逐渐由一般违法走向犯罪。我了解到,在校园内经常会看到有的同学聚众打架斗殴,以强凌弱,索要他人财物的滋事行为,故意毁坏公共财物,因早恋引发的争斗,偷窃他人现金及饭卡,不服从老师管教,为所欲为等等违法违纪行为也时有发生,有这些表现的同学如不及时悬崖勒马,后果不堪设想,极易滑入犯罪的深渊,也许有的同学认为我说的过于严重了。因此,我不想过多地解释相关的法律条文及法律规定,想通过介绍发生在我们身边青少年犯罪的真实案例,让同学们明白犯罪给个人、他人、家庭及社会所带来的严重危害,以此提醒同学们一定要警钟长鸣,绝不能因违法犯罪自毁一生。

首先给大家讲一下前些年发生在我县的李某某盗窃一案,李某某是我县某乡村的一名青年,当时年龄还不足二十岁,因为他开了一家缝纫店,大家都亲切的称他为“小裁缝”,李某某外表高大英俊,用现在同学们你们的评价就是“酷、帅”,非常的洒脱,他的父母在40多岁有了这么一个儿子,对他非常宠爱,有求必应。他在这种家庭环境中养成了好逸恶劳,只要自己喜欢就必须占有的恶习,从小经常偷吃邻居家的食物,之后又偷拿他人衣物和现金,在被查觉后,他的父母将他送到了外地技校学习,他学会了裁剪的手艺,毕业后他在县城附近开了一家裁缝店,因为他的手艺比较好,人又聪明,很多的姑娘都去找他做衣服,并表达对他的好感,如果他能把握好自己,靠自己的手艺在当时的条件下完全可以拥有富足的生活,甚至是美满的婚姻,必然会有更好的发展。但是就在他偶然一次去了同学所在的单位后,心理失衡,他在羡慕同学比较好的工作环境时更是念念不忘同学持有的一部进口相机,最终贪念再次占了上风,便利用一天夜晚潜入他同学所在的办公室内,轻易窃取了这部相机及同办公室的他人的少量现金,他也知道相机在当时来说也是比较贵重的物品,回到家后他起初也是忐忑不安,怕被发觉,之后行窃又几次轻易得手后,便一发不可收拾,再也无心打理店内的生意,白天经常以“找人”为借口,到许多单位部门进行打探,随后在较短时间内,深夜他的身影频频出现在我县许多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内,撬门别锁,大肆窃取相机、摄像机等贵重物品及大量现金,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案件侦破后其所盗物品及现金折合人民币近四万余元,后经法院审理,根据原《刑法》对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其具体犯罪情节、社会性危害程度,对其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同学们肯定感到吃惊,认为杀人才能偿命,怎么盗窃了这么些钱就能判死刑,这不是量刑畸重吗?这个案件是发生在20年前,根据当时我们国家的经济状况,他所参与窃取这些物品的经济价值无疑是非常巨大的,而且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原刑法对于造成这种后果的盗窃犯罪,基本上也都判处了死刑。后来我们公检法参加办理此起案件中与他打过交道的人每每谈起这起案件,都感到非常惋惜和痛心,平时我们都说杀人偿命,他到死也不会理解他因为盗窃犯罪却葬送了自己的生命。当时的刑法规定一般盗窃犯罪案件最高刑可处死刑,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刑法对盗窃犯罪数额的起点以及量刑幅度都作了进一步调整,对于一般盗窃案件取消了死刑,但数额特别巨大的,仍处十年以上较重的刑期,并且还要进行经济处罚,现在在我们省只要是达到六万元以上的数额,就属于这个幅度之内,比较说盗窃一辆一般的轿车,就有可能被处十年以上徒刑;而盗窃国家珍贵文物及盗窃金融机构的,仍然有判处死刑的刑罚规定。所以,好占他人便宜、有偷盗行为的同学一定要引以为戒,这个案例就应了我们常说的那句话,“小时偷针、长大偷金”,绝不能将偷取少量财物看作是小事,必须防微杜渐,将犯罪恶念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