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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职责是什么(业委会很容易被人们忽视这四项职责)

时间:2024-11-07 09:45:35人气:100

讨论小区物业困境的时候,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业委会问题是一个绕不开的重要方面。从当下的实施情况和结果来看,现行关于业委会的制度设计上,确实有一些需要反思和完善的地方。而首当其冲的,是关于业委的职责问题。

现行法规对业委会职责的规定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在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关心的的三大核心问题

《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都规定业主委员会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并履行职责。从上述5条职责来看,前四条是具体事务,最后一条是开放式的。

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住宅小区或者说业主,关心的事情不应只是物业服务是否到位的问题,尽管它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但这只是基本要求和基础愿望。

作为业主,不是也应关心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如何维护业主的权益?如何让小区安宁和谐美好?如何让自己的房产等物业保值增值吗?

这里要啰嗦一下,物业不是像现在人们印象中的是指物业公司。“物业”一词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国内,实际上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那么我们再看上述5条关于业委会职责的规定,是否涵盖了业主的愿望和诉求呢?也许有人说,职责第5条开放的“其它事项”也许包含了所有。然而,即使如此,不正说明现有规定只是关注物业服务问题的片面性么?业主关心的其实有三大核心问题:

一是居住环境问题,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履行到位。二是生活秩序问题,业主的权益是否得到依法保障。三是管理水平问题,业主的房产是否能保值增值。

对照现有规定,是不是有一种感觉,业主关心的三大核心问题,是不是只注重了第一个,至于第二、第三条,涉及不多或者太不明显呢?

很容易被人们忽视的4项职责

三中全会《决定》在指导原则中要求,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并强调,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抓住什么、推进什么

现在住宅小区物业问题,事实上已经到了要革故鼎新的时候了。从业委会建设方面来讲,首先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就应该结合实际更加全面和完善。具体说来,建设应该强调以下4个方面容易被忽视的四个方面职责:

一是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作为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表,常设工作机构,要想正常运转,发挥作用,必须协调与当地基层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及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能够在基层社会治理的大框架、大背景下推进小区的各项自治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更顺利解决小区的各种问题,实现业主的根本愿望利益。

二是规范管理小区公共收益。公共收益是小区物业矛盾的重要诱因,提出这个建议,这主要是基于现在小区出现很多这方面的考虑,业委会应该代表全体业主,担负起科学创收、规范管收、合理用收的责任。而现行的法规中,对这一问题规定不明确。

三是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出现纠纷的时候,单个的业主,对上物业企业,难免“势单力薄”。旗帜鲜明地让业委会担负起这一职责,一来有利于解决小区的突出矛盾,二来有利于形成依法治理的良性局面,不至于让不良物企无所顾忌,胡作非为。

四是科学开展物业管理。这一建议,是基于现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忽视物业管理”的现象。住房的功能不仅是解决居住问题,也有资产管理、保值增值的问题。住房,可以说是现在居民非常重要的家庭资产,如果不注意保护、维护,不仅不能保值增值,而且会大大加快房屋的破损老旧。让业委会担负起这一职责,一来可以倡导科学的物业使用理念,同时对减轻业主和政府今后的负担有积极作用。

当然,业委会的职责可能需要完善的不只是这4个方面,而且一个机构要担负更多的责任,也一定要赋予相应的权利(如报酬等),搭建有力的监督机制。这么说来,现行的业委会构建制度、运行管理的制度有许多方面,也需要完善。为了能让更多的热心朋友参与讨论,今天再将这篇19日上传过的小文再次分享,欢迎朋友们一起探讨。

(本文在前19日的基础上略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