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是门类最繁琐的一套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对于违法建设相关行政案件的处理,更加考验对法律和政策之间关系的妥善处理,难度很大。有的案子就涉及设施农用地上的相应设施的定性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相关精神,对此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
规范使用:需要由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所以在代理行政案件中,应当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违法建设的认定:对农用地上的建筑物或设施,不能简单以没有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就认定为违法建设,还需要审查是否履行了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手续,相应设施是否符合通知规定的要求。
行政机关的调查:有权机关对于农用地上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时,除了要审查该设施是否取得了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外,还应当审查相关设施占地是否属于设施农用地,是否履行了三方协议及审批手续,相关设施是否满足农用设施的条件。
行政赔偿:如果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相对人的设施占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履行了相应的合法报备手续,并符合农用设施的条件和范围,则不宜以认定该设施属于违法建设为由,一概不予赔偿。